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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算正式员工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5-02 18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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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合同中所涉及的主要是单纯的劳力服务关系,而非包含福利与保障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中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体无法享受到诸如保障工资、失业保险以及医疗福利等全套正式员工的待遇。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劳务合同算正式员工吗

劳务合同并不等同于正式员工的身份。

在劳务合同中,签订合同的双方所处的是简单的劳务关系,而非复杂的劳动关系。

在劳务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务提供方并无法转变为正式员工的角色。

劳务合同中的各方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他们对此不会存在正式员工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这些主体也并非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受众群体,这两部法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并不适用于劳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处理。

若双方对合同的执行有任何异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妥善处理;如若协商无果,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以寻求公正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劳务合同只有乙方签字后就生效吗

很遗憾地告诉您,这无济于事。

劳务合同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劳动合同则需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且经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之后方能产生效力。

对于劳动合同文本,应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保存一份。

未签署的合同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如果合同中仅有盖章或按指印的落款,那么此种情况下,没有签署的合同仍将视为无效。

至于合同生效所需满足的条件,具体可以包括:

1、双方若为合同主体,应当分别具备符合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

3、该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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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辉良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七年,为了更好的服务每一位当事人,祝辉良律师组建了北京专业民商律师团队,近几年帮助数千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为客户提供了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购买,公司上市等非诉方面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业务领域:经济劳动纠纷、公司法务、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等公司业务。毕业院校:祝辉良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社会活动:祝辉良律师系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执业原则:用心服务,无愧客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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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合同期试用期多长时间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关于三年合同期试用期多长时间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劳动年限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年限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试用期为两个月至三个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年限,国家劳动法规定员工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您若签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试用期没有超过六个月就是合法的。 一、怎样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还有法律规定吗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工伤可以要求精神赔偿金么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工伤可以要求精神赔偿金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3、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哺乳期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哺乳期调岗降薪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哺乳期调岗降薪,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没有全勤把工资做全勤了,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辞退了,可以仲裁吗

吴国雄律师18分钟前回复:

你好,详细介绍你的案情和问题,本律师为你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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