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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应聘人员跳槽频率限制是否合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5-08 14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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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以跳槽次数对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涉嫌歧视,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关于“公司对应聘人员跳槽频率限制是否合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公司对应聘人员跳槽频率限制是否合理?

不合理。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以跳槽次数对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涉嫌歧视,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二、劳动者仲裁找律师的优势?

在仲裁时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任何官司都表现为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聘请律师以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仲裁程序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仲裁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

2、这样,就为当事人打好仲裁,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可能。

3、律师接受聘请仲裁以后,应当出庭参加仲裁,参加庭审调查和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

三、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规定,针对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劳动监察和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2、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在招聘时限定跳槽次数属于对劳动者的区别对待,涉嫌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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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劳动者讨薪需要仲裁前置吗
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劳动者如何应对劳动仲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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