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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下班就餐时不慎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30 19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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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如果您在中午下班时在公司食堂摔伤,并且这个食堂是公司规定的工作场所,那么您所遭受的摔伤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具体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您需要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建议您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尽快进行申报和处理。也许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中午下班就餐时不慎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1、工伤,如果您在中午下班时在公司食堂摔伤,并且这个食堂是公司规定的工作场所,那么大概率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具体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您需要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建议您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尽快进行申报和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以及在工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患病的情形。

3、因此,要确定您所遭受的摔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发生地点:摔伤发生的地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场所,例如公司食堂、食品厂等;

(2)发生时间:摔伤发生的时间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例如午餐时间;

(3)发生原因:摔伤发生的原因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关系,例如因为工作压力过大导致失足摔倒。

4、如果您在公司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原因而受到了伤害,那么这种伤害就应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您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场所内,但是在非工作时间摔伤,或者摔伤与工作无直接关系,那么这种伤害就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赔偿律师费是如何收的

工伤律师收费标准各地不一,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费考虑了以下主要因素: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度;客户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等,一般收费几千到几万。

以下标准可供参考:

1、调查取证

接受委托从事涉及与工伤事故处理有关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动车登记、公司企业工商登记等政府档案的调档,收费标准为每项收费1000—5000元。

2、法律咨询

工伤法律咨询每次收费300-500元。

3、代写法律文书

代写工伤赔偿协议书 收费1500—3000元; 代写工伤赔偿起诉书 收费1500—3000元;

4、代理工伤诉讼

代理工伤诉讼:按照诉讼金额的8%—12%收费,但最低收费每件不低于6000元。

5、代理工伤劳动仲裁

代理劳动仲裁:不涉及财产的每件3000元 代理劳动仲裁:涉及财产的按照仲裁金额的8%—12%收费,但每件最低收费不低于6000元。

6、代理工伤调解

根据最终工伤调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的8%-12%收取代理费,但每件最低收费不低于6000元。

三、工伤赔偿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1)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的时间,劳动者的工作职位,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

(2)劳动者在何时、何地、因为什么原因受了工伤以及医院诊断的具体情况;

(3)劳动者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具体的金额;

(4)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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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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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辉良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七年,为了更好的服务每一位当事人,祝辉良律师组建了北京专业民商律师团队,近几年帮助数千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为客户提供了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购买,公司上市等非诉方面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业务领域:经济劳动纠纷、公司法务、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等公司业务。毕业院校:祝辉良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社会活动:祝辉良律师系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执业原则:用心服务,无愧客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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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合同期试用期多长时间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关于三年合同期试用期多长时间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劳动年限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年限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试用期为两个月至三个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年限,国家劳动法规定员工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您若签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试用期没有超过六个月就是合法的。 一、怎样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还有法律规定吗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工伤可以要求精神赔偿金么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工伤可以要求精神赔偿金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3、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哺乳期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哺乳期调岗降薪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哺乳期调岗降薪,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没有全勤把工资做全勤了,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辞退了,可以仲裁吗

吴国雄律师18分钟前回复:

你好,详细介绍你的案情和问题,本律师为你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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